(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重点设施和重大工程建设。组织推进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三)推进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产品生产。
(四)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艺术教育和研究,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协调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负责组织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指导、协调和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机构的宣传和发展工作。负责对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监管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节目内容与质量。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七)管理全市新闻出版事业。对新闻出版机构和新闻出版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八)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九)负责全市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和研究、发掘等工作。承担相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建设和考古工作。
(十)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行业监管,指导、协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十一)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指导、推进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领域的科技信息开发、利用和推广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对外和对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指导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