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文广新发〔2017〕26号
关于印发《www.321365.com
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www.321365.com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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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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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预决算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结合本系统预决算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局负责本系统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局所属部门预算单位按要求负责本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市局负责制定本系统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按规定公开本系统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除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在首次制定或修订当年公开外,本系统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至少公开三张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至少公开六张表,包括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要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按市财政统一部署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按市财政统一部署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七)涉及本部门牵头的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公开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八)名词解释。对部门预决算表中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按规定在“中国南通”政府信息公开“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汇总信息。在市局门户网站(http://www.kwcnlaw.com)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分单位公开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八条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等其他信息依进程及时公开。
第九条落实以下保障措施,确保本系统预决算公开工作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预决算公开是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要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严格划分责任分工,积极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严肃公开纪律。预决算公开是预算法等法律规定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要依法及时公开相关预算信息。按时报送预决算公开完成情况。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预决算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稳妥应对社会舆论。要密切跟踪预算信息公开的进展情况,注重收集社会各界需求,围绕预算信息公开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释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为预算公开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预决算公开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要做好对社会公众的解释说明工作,解释内容要做到通俗易懂。
(四)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涉及依申请公开事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受理,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按照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要求,严密工作流程,以规范的格式进行答复。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